第9條依第七條及前條第一項任命之職務法庭陪席法官,其任期至該屆職務法庭陪席法官任期屆滿之日止。依前條第二項任命之職務法庭陪席法官,其任期至該個案裁判確定之日。但不得逾該屆職務法庭陪席法官任期屆滿之日。任期未屆滿前,已無人選可資遞補時,應按增加或出缺之人數,依第六條辦理遴定任命。但所餘任期未滿三個月者,不予辦理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