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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依前二條任命之職務法庭參審員,其任期至該屆職務法庭參審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任期未屆滿前,已無人選可資遞補時,應按增加或出缺之人數,依第十三條辦理遴定任命。
但所餘任期未滿三個月者,不予辦理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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