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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職務法庭因業務需要有增加參審員人數之必要時,由司法院院長按增加之人數,依前條第二項之遞補人選順序任命之。
但遞補人選於任命前有第十一條或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之情形者,不得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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