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基金會應保存下列文件,備供本院派員檢查:一、捐助及組織章程。二、董事、監察人名冊。三、設立許可文件及法人登記證書。四、最近三年董事會、監察人會議會議紀錄。五、最近五年辦理法律扶助事件及一般行政、財會之案卷。六、財產目錄及最近五年預算書、決算書及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七、最近十年之帳簿及最近五年之相關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