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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完成教育訓練並經審查合格者,由建置法院遴選為特約通譯備選人,並發給有效期間二年之合格證書。
但其為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之人士者,合格證書之有效期間,不得逾其在我國合法居留之期限。
合格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建置法院對有意繼續擔任特約通譯備選人者,應辦理續任前教育訓練。
完成教育訓練並經審查合格者,續發給第一項規定效期之合格證書。
建置法院得視需要,適時辦理特約通譯備選人之遴選。
前條及本條由建置法院辦理之教育訓練,其辦理方式及審查基準,由建置法院自行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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