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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依前條申請經書面審查通過者,由建置法院先行測試申請人之中文程度(含基本聽說及閱讀能力),經測試合格者,始准參加教育訓練。
教育訓練之課程及時數如下:一、法院業務簡介二小時。
二、法律常識六小時。
三、各類審理程序或相關程序概要十小時。
四、傳譯之專業技能及倫理責任四小時。
建置法院得視需要,增加教育訓練之課程及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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