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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法院於審理案件時,如特約通譯備選人因故均不能提供服務或人數不敷應用時,得因應需要,函請相關機關或單位協助指派熟諳該國語言人員擔任臨時通譯。
依前項規定選任之臨時通譯,準用第九條至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當事人合意選任通譯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準用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後段、第十條至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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