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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法庭開庭時雖經錄音,書記官仍應就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陳述,當庭依法製作筆錄。
前項規定,於法庭內使用錄影設備錄影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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