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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在法庭之錄音應自每案開庭時起錄,至該案閉庭時停止,其間連續始末為之。
每案開庭點呼當事人朗讀案由時,法院書記官應宣告當日開庭之日期及時間。
前條後段情形,錄音人員應報告審判長,並由書記官將該事由記載於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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