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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為維護法庭之公開透明及司法課責性,法院審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案(事)件及家事、少年保護事件於法院內開庭時,應予錄音。
其他案(事)件有必要錄音時,亦同。
法院於必要時,得在法庭內使用錄影設備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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