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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法院院長或其指定之人,及其他司法行政監督人員,於必要時,得調取法庭錄音、錄影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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