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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為調整法庭席位布置,司法院於修正本規則前,得先行指定法院試辦,以進行實證評估。
前項試辦期間,不得逾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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