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條董事、監察人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第三人之利益。董事、監察人相互間,不得有或曾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董事、監察人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基金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前三項之規定,於執行長及副執行長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