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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律扶助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法規章節: 第44條

分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專任,應具有法學或相關專門學識,承分會會長之命處理會務。
執行秘書之聘任、解任,由執行長或分會會長報請基金會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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