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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律扶助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法規章節: 第43條

分會置會長一人,為無給職,由基金會遴聘具有法學或相關專門學識之人士擔任,綜理分會會務,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
分會會長有辭職或不適任之情形者,應由基金會予以解任;主管機關亦得移請基金會予以解任。
基金會為前二項之聘任、解任後,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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