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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律扶助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法規章節: 第39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董事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
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時,由董事互推一人召集或主持會議;董事長不為召集時,亦同。
董事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董事會為章程之變更或重大財產之處分等決議,應有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報請司法院核定。
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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