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條扶助律師應忠實執行工作,善盡律師職責。扶助律師經指派辦理法律扶助事務,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扶助律師除依本法規定請領酬金及必要費用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受報酬或不正利益。扶助律師違反前三項規定者,視同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移送評鑑;情節重大者,由基金會移請律師懲戒委員會依律師法處理。有關扶助律師評鑑之辦法,由基金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