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符合法律扶助申請之要件及程式者,分會應為准許扶助之決定。前項決定,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一、法律扶助之種類。二、全部或部分扶助。三、部分扶助,受扶助人應分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之數額及繳納期限。四、扶助之理由。五、扶助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