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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經否決之議案,除因情事變遷或有新資料發現而認為原否決之議案確有重加研討之必要者外,不得再行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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