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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議案之提出,應於法官會議召開五日前以書面提出,並送交該院書記廳(處)。
逾期提出者,得不列入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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