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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法規章節: 第33條

法官會議之相關行政事務,由該院書記廳(處)負責,會議紀錄及相關資料應訂卷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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