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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法官在會議中發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席得加以勸止:一、無故中斷他人之發言。
二、超出討論議題範圍之發言。
三、意見重複之發言。
四、破壞議事秩序之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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