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對於會議討論事項、會議內容及過程、決議之內容及其他依法應保守秘密之事項,於決議書發送前、後,均應嚴守秘密,並不得對外發表言論。但經受評鑑法官之同意、發送新聞稿必要或本會之決議,得由召集委員或其指定之委員適度公開評鑑之結果及其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