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現職法官轉任下列人員後,再回任法官者,毋須經法官遴選程序:一、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所定特任人員。二、其他法律明定年資及待遇依相當職務之法官、檢察官列計之人員。先後擔任前項各款人員,其年資未中斷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