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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官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法規章節: 第50條

第十三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之規定,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於檢察官準用之。
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九項及第十項所稱法務部部長、政務次長由法官、檢察官轉任者,準用第三十五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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