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條本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所定行政監督權人依本法第九十五條所為之行政監督處分,應報由法務部依第四十二條第八項規定核處,並以書面為之。檢察官對本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行政監督權人依本法第九十五條所為之行政監督處分不服者,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申訴、再申訴之程序救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