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條現職法官、檢察官轉任下列人員後,再回任檢察官者,毋須經檢察官遴選程序:一、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九項所定政務人員及特任人員。二、其他法律明定年資及待遇依相當職務之法官、檢察官列計之人員。先後擔任前項各款人員,其年資未中斷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