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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官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法規章節: 第40條

現職法官、檢察官轉任下列人員後,再回任檢察官者,毋須經檢察官遴選程序:一、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九項所定政務人員及特任人員。
二、其他法律明定年資及待遇依相當職務之法官、檢察官列計之人員。
先後擔任前項各款人員,其年資未中斷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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