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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官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法規章節: 第34條

本法施行後經銓敘審定有案之法官、檢察官,其遷調仍依原敘俸級銓敘審定。
但以敘至擬任職務本俸最高級為止,如有超過之俸級仍予照支,俟將來試署或實授時,再予回復。
本法施行後經銓敘審定有案之法官、檢察官,於離職後再經遴選為法官、檢察官時,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但原敘俸級如高於再任職務本俸最高級時,敘至再任職務本俸最高級為止,其原敘較高俸級仍予保留,俟將來試署或實授時,再予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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