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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官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法規章節: 第31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七日修正公布之條文施行後,對本法修正施行前職務法庭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由職務法庭依修正施行後之程序審理。
前項再審之訴,其再審期間及再審事由依原判決時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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