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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官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法規章節: 第30條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法官、檢察官懲戒案件,於本法施行後仍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公務員懲戒法之程序審理。
前項案件及本法施行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所為法官、檢察官懲戒案件之議決,其再審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公務員懲戒法之程序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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