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官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法規章節: 第25條

參審員於就職時應宣誓,其誓詞如下:「余誓以至誠,恪遵國家法令,秉持超然獨立之精神,公平、公正、誠實、客觀執行參審員職務。
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處罰。
謹誓。
」。
第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參審員準用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