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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官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法規章節: 第94條

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行政之監督,依下列規定:一、法務部部長監督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
二、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監督該檢察署。
三、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監督該檢察署及其分院檢察署與所屬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
四、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長監督該分署。
五、高等法院分院檢察署檢察長監督該檢察署與轄區內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
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監督該檢察署及其分院檢察署。
七、地方法院分院檢察署檢察長監督該檢察署。
前項行政監督權人為行使監督權,得就一般檢察行政事務頒布行政規則,督促全體檢察官注意辦理。
但法務部部長不得就個別檢察案件對檢察總長、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為具體之指揮、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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