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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官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法規章節: 第83條

實任法官於任職期間,得向司法院提出入學許可證明文件,經同意後,聲請留職停薪。
前項留職停薪之期間,除經司法院准許外,以三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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