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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官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法規章節: 第82條

實任法官每連續服務滿七年者,得提出具體研究計畫,向司法院申請自行進修一年,進修期間支領全額薪給,期滿六個月內應提出研究報告送請司法院審核。
前項自行進修之人數,以不超過當年度各該機關法官人數百分之七為限。
但人數不足一人時,以一人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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