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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官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法規章節: 第80條

法官之撫卹,適用公務人員撫卹法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及懲戒法院院長,其在職死亡之撫卹,準用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之規定。
司法院秘書長由法官、檢察官轉任者,準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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