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0條法官之撫卹,適用公務人員撫卹法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及懲戒法院院長,其在職死亡之撫卹,準用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之規定。司法院秘書長由法官、檢察官轉任者,準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