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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官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法規章節: 第68條

再審之訴,於職務法庭裁判前得撤回之。
再審之訴,經撤回或裁判者,不得更以同一原因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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