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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官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法規章節: 第56條

監察院、司法院、各法院或分院、法官,得為第四十七條各款案件之當事人。
職務法庭審理法官評鑑委員會報由司法院移送之案件,應通知法官評鑑委員會派員到庭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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