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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官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法規章節: 第52條

法官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職務法庭之日止,已逾五年者,不得為減少退休金及退養金、罰款或申誡之懲戒。
但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一款情形,自依本法得付個案評鑑之日起算。
前項行為終了之日,係指法官應受懲戒行為終結之日。
但應受懲戒行為係不作為者,自法官所屬機關知悉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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