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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官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法規章節: 第38條

法官評鑑委員會認法官無第三十條第二項各款所列情事者,應為請求不成立之決議。
必要時,並得移請職務監督權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為適當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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