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條個案評鑑事件之請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官評鑑委員會應為不付評鑑之決議:一、個案評鑑事件之請求,不合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規定。二、個案評鑑事件之請求,已逾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間。三、對不屬法官個案評鑑之事項,請求評鑑。四、就法律見解請求評鑑。五、已為職務法庭判決、監察院彈劾、或經法官評鑑委員會決議之事件,重行請求評鑑。六、受評鑑法官死亡。七、請求顯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