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官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法規章節: 第27條

前條法官代表,因調職或其他事由無法執行職務時,依其產生之方式,分別遞補,任期接續原代表任期計算。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