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官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法官之遷調改任,應本於法官自治之精神辦理;其資格、程序、在職研習及調派辦事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各法院庭長之遴任,其資格、程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