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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法官連續辦理其選定事務三年以上者,得申請變更其選定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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