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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法官已依法官會議議決,辦理其選定之民、刑事非輪辦股事務者,得按其志願於其後之事務分配年度連續辦理,無須重新依前條第一項排序。
但其人數加計該年度法官會議依第十一條第二項擇定辦理民、刑事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之法官人數,逾該年度該類事務非輪辦股預定員額時,由法官會議按下列順序,議決連續辦理之法官人選:一、現辦理民、刑事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且取得該民、刑事特殊專業法官證明書者。
二、法官會議議決之其他事項。
法官已依法官會議議決,辦理其選定之行政訴訟事務,得按其志願於其後之事務分配年度連續辦理,無須重新依前條第一項排序。
但法官連續辦理行政訴訟事務逾三年,仍未取得行政訴訟專業法官證明書,或取得之行政訴訟專業法官證明書已失效者,不適用前項規定,應重新依前條第一項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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