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事務分配經法官會議議決後,因案件質量變更或法官增減或他項事故,院長認法官會議決議有調整必要時,得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或指定有關庭長、法官組成審核小組決定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