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前條專業法庭或專股之庭數、股數與庭長、法官之遴選及其事務分配,應依下列原則辦理:一、專業法庭或專股之庭數、股數,由院長視法院業務需要定之。二、專業法庭或專股庭長、法官應由院長徵詢相關庭長、法官意見後遴選之;認有調整必要者,由院長徵詢相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三、專業法庭或專股庭長、法官專辦前條案件。但院長得於不違反妥速審結前條案件之原則下,視情形決定兼辦之案件範圍。四、專業法庭或專股庭長、法官,其辦理期間應連續三年,期滿,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得依其志願繼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