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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各級法院院長辦理之事務,由院長自行選定。
各級法院院長應視法院業務需要、案件質(數)量、法官人力及庭長之專長,對辦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庭數、股數(含第十一條第一項之庭數、股數)及庭長辦理之事務,指定之。
但辦理同一事務之法官人數,不得低於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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