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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自律會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並即層報司法院核備。
司法院認為自律會之決議不當時,得發交該法院重行審議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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