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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本會表決採舉手表決、投票表決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
主席不參與表決。
但可否同數時,得加入可方使其通過;或不加入而使其否決。
表決於可否兩方均不過半數時,主席得提付重行表決。
重行表決如可方仍不過半數,即為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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