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本會之決議應以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前項總人數,應扣除任期中解職、死亡致出缺之人數,但不得低於十二人。第一項應出席或已出席委員人數之計算,不包括應迴避或已迴避之委員;出席委員人數之計算,以議案表決時實際投票之人數為準。